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組織編寫了《餐飲行業商標注冊申請與使用指引(試行)》,指引所稱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主要涉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2類、第33類、第40類、第43類等中與餐飲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我國餐飲行業市場巨大,市場主體數量眾多,商標注冊和使用的需求旺盛。為普及商標法律知識針對近期出現的有關餐飲行業商標注冊申請和使用環節出現的問題,重點就常見的誤認、缺乏顯著特征以及含地名標志等問題作出細化解釋和說明,引導相關市場主體規范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維護公平公正的餐飲行業市場秩序,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
審查審理指南》,結合餐飲行業特點,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
引導商標申請“注冊有德”。本指引旨在引導相關市場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使用容易導致誤認的標志并應選取具有較強顯著特征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同時,在使用含地名的標志申請注冊時,還應當遵循必要性和真實性的原理。
引導商標使用“行權有界”。本指引旨在通過列出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以及正當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的注意事項,引導商標專用權人遵循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不得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包含的餐飲行業通用名稱、地名等公共資源。同時,引導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相關標志,避免產生商標侵權糾紛。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主要涉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二十九類、第三十類、第三十一類、第三十二類、第三十三類、第四十類、第四十三類等中與餐飲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餐飲行業往往與其所在地域的地理環境、自然因素、人文歷史因素密切相關,有使用地名來表明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需要。本指引所稱地名是指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具有地理描述性、且容易被認為是表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不限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三、易產生誤認的餐飲行業標志常見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立法意旨,誤認是指標志對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來源作出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產生錯誤的認識。常見情形包括以下幾類
一)標志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志中包會“有機”“ORGANIC”“環保”“天然”“NATURAL無污染”“POLLUTION-FREE”“極(ji)品”“第一”“高級”“HIGHQUALITY”“國宴”“國飲”“國品”“國廚”“國菜”等描述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品質字樣,或者標志中包含多顆連續規律排列的五角星、鉆石圖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的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非有機“水果”商品上申請包含“有機”字樣的商標。
(二)標志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志中包含“排毒”“降脂”“祛濕”“明目”“清咽”“代謝修復”等描述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壽司”等商品上申請“朵鶴·排毒”商標;在“桂圓膏”商品上申請“天翔清熱祛濕”商標。
(三)標志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志中包含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牛肉食品”商品上申請“李四羊肉”商標;在“面包”“披薩餅”等商品上申請“張三蛋糕”商標;在“醬油”商品上申請“蘋果醋”商標等。
(四)標志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
例如,在“酸糟”商品上申請包含“當天生產”字樣的商標:在水果片”商品上申請“立興凍干”商標。
(五)標志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的內容、性質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志中包含餐飲行業通用名稱,但指定在與餐飲行業非相關的服務項目上,容易使公眾對服務項目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養老院”服務項目上申請“張三麻辣燙”商標;在“動物寄養”服務項目上申請“李四涮肉”商標。
(六)標志含地名容易導致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
市場主體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地名應主要是為描述商品或服務與地名所指區域范圍存在聯系,且該聯系是客觀真實的。若標志僅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名所指地域范圍,指定使用在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則易使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
四、缺乏顯著特征的餐飲行業標志常見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立法意旨,缺乏顯著特征是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通用型號的標志,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常見情形包括以下幾類:
(一)標志僅有餐飲類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
1.標志僅有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例如,“面包”“蛋糕”“肉夾饃”“肉餅”“疙瘩湯”“漢堡包”“花卷”“饅頭”“小籠包”“胡辣湯”“脆皮豆腐”“蝦餃”“燴面”“臊子面”“小面”“燃面”“蔥油面”“艾窩窩”“驢打滾”等。
2.標志僅有餐飲服務通用名稱。例如,“餐廳”“中餐館”“西餐廳”“小飯桌”“大食堂”“大排檔”“飯館”“小館”“面館”“居酒屋”“食府”“湘菜館”“魯菜館”“自助食堂”“快餐館”“飯店”“酒吧”“酒館”等。
(二)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
1.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例如,“超好吃”“優質”“優品”“良品”“嚴選”等。
2.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餐飲服務所提供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老母雞”“黑山羊”“大閘蟹”“山野菜”“酸菜等。
3.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例如“減肥餐”“養胃食品”“月子餐”等。
4.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重量、數量。例如,在“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申請“80克”商標;在“飯店”服務上申請“一日三餐”商標等。
5.標志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例如:
(1)僅直接表示特定消費/使用對象或提供者的“業主餐廳”“親子餐廳”等;(2)僅直接表示價格的“十元一份”等;(3)僅直接表示服務內容的“海鮮餐廳”“家常菜”“農家菜”“打邊爐”“麻辣燙”等;(4)僅直接表示風格或者風味的“杭幫菜”“重慶火鍋”“川味”“酸甜”“爽滑”“八分熟”“外焦里嫩”“濃香四溢”“甘甜可口”等;(5)僅直接表示使用方式方法的“堂食”“自助”“外賣等;(6)僅直接表示生產工藝的“爆炒”“清蒸”“鐵板燒”“鐵鍋燉”“鹵制”等;(7)僅直接表示生產時間、時令、年份等特點的20220222”“2020”“立春”“清明”“端午”“中秋”“夏季”“秋分頭伏”“臘八”等;(8)僅直接表示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全天”“24 小時”等;(9)僅直接表示經營場所、商品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美食域”“小吃街”等:(10)僅直接表示技術特點、商業模式的“VR 體驗餐廳”“無人自助餐廳”“旋轉餐廳”等。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1.標志僅由餐飲類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或者餐具常用裝飾性圖案等構成。例如:
2.標志僅由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句子,或者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構成。例如,“美味佳肴,令人垂涎三尺”“粗茶淡飯,養身之道”等。
3.標志僅由常見姓氏構成或常見姓氏加通用名稱構成,一般屬于其他缺乏顯著特征。例如,在“餡餅”商品上申請“王記”“王記餡餅”商標,在餐飲服務上申請“李氏”“李氏麻辣燙”商標等。
(四)標志中含地名導致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1.標志僅由地名構成。標志僅由地名構成,指定使用在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來源相聯系,或者不易作為商標識別的,即使申請人來自該地名所指地域范圍,一般也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2.標志由“地名+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如果“地名 +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屬于歷史傳承下來的、客觀存在的、與產地具有密切關聯的傳統特色餐飲,因其由特定地域內人民群眾共同創造,不宜為某一市場主體獨占使用,一般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例如:“某某鎮 +當地特色小吃”。
(五)標志中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部分的情形
標志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其他要素組成,文字部分在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顯著特征的,該商標整體應嘛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征。但如其他獨立要素具有較強顯著性,該其他獨立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可能的,申請人可以聲明對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文字部分放棄商標專用權。申請人未聲明放棄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五、餐飲行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理行使
餐飲類商標取得注冊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在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內依法規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權利。
(一)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使用注冊商標。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需要改變注冊商標標志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他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上的記載保持一致。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餐飲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還應當注意留存使用證據,以證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真實、公開、合法地使用注冊商標。
(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理維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維權時,要注意避免對公共領域或者屬于公共資源的內容,以及他人正當合法權利不當維權,應當尊重他人依法正當使用的權利,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
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詞匯或者地名,因其本身具備固有的含義,屬于公共資源。注冊商標含有上述要素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合理審慎行使權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應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主體在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這些詞匯或者標志。
例如,在第四十三類餐廳、飯館服務上注冊“家鄉記憶湘菜商標的專用權人,不得禁止經營湘菜館的其他市場主體,在店鋪招牌、菜單、櫥窗、配料表、包裝袋等地方以合理方式標注該餐館的經營菜品類型為“湘菜”。
(三)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在從事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相關經營活動中,應當尊重注冊商標專用權。為避免產生商標侵權糾紛,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注冊商標非顯著部分時,應當僅使用詞匯的固有含義來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某些特點,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標商譽,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正當使用應當符合語言使用習慣及商業慣例,不應產生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效果不應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例如,其他市場主體可以用事實陳述的方式在店鋪招牌、菜單、櫥窗、配料表、包裝袋等地方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的地名,但在使用方式上,應當與注冊商標有所區分,避免通過字體、大小及顏色等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