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小米科技公司在近期一起商標侵權起訴中獲賠3000萬元,成功維護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該案名稱為“小米科技公司訴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小米科技公司2010年成立之后,深圳小米公司2012年成立,其在天貓平臺開設店鋪,公開進行招商合作,并將他人生產的商品標注自己為制造商進行對外銷售。
比如,深圳小米公司在店鋪中銷售充電器、移動電源、風扇、按摩儀等182款商品,銷售頁面均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銷售標題中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
小米科技公司主張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萬元。
深圳中院生效判決認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訴商品銷售標題中標注“小米數碼專營店”“小米專營店”“小米”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銷售金額共計1.35億元,以同行業企業的利潤率30.78%為參考,同時根據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經營方式等,酌情認定涉案商標對被告獲利的貢獻率為30%。
法院認為,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標仍故意侵權,侵權行為時間長、范圍廣、規模大、侵權獲利巨大,且同時實施多種侵權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故綜合上述因素確定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據此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為3740萬余元。在此基礎上疊加不正當競爭賠償部分的賠償數額及合理維權費用后,已經超出本案訴訟主張,故判決全額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萬元的訴請。
法院在認定侵權金額的同時,也考慮到了被告的有效經營,最終決定了賠償金額。
該事件入選1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布的6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廣東高院分析稱,該案典型性在于對侵權銷售額和利潤率等事實進行了準確查明認定,且在確定商標對獲利貢獻時考慮了被告的有效經營。
據媒體報道,事件雙方近日均表示已達成一致調解,不再上訴。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印發的《2022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我國將持續嚴格規范專利、商標申請行為,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和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政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和《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制定相關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促進知識產權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協調銜接。
此前小米科技曾以相似案由提起訴訟獲賠5000萬元
上述糾紛并非首例小米科技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并獲賠的事件,此前曾有企業被訴并判處賠償金額高達5000萬元。
據公開信息,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此前曾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起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自2016年起在其制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
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等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小米科技經濟損失5000萬元,被告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